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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9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93年間某日,利用與地○○在成功嶺指職士官班一同服役之機會,背得地○○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於94年3 月22日至臺北縣市某便利商店,向不知情之店員諉稱要申辦易付卡門號,並填寫地○○之基本資料後交由店員傳真與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公司),致使該店員及和信公司皆陷於錯誤,交與0000000000號門號供其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地○○及和信公司對於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再於93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地區,拾得黃麟傑申辦,交由宇○○使用之0000000000號易付卡及SANYO 廠牌G1000 機型行動電話。
並於93年5 月間起至94年8 月間止,化名為「偉傑」、「小傑」、「就是愛開BMW 」、「幽默有型會打扮」、「開BMW 的帥哥」、「硬皮鯊」等,在UThome聊天室、尋夢園聊天室、080 聊天室及6K聊天室內,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聊天,並留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電話,連續以上揭門號撥打或發簡訊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先後以此無線方式共盜用前開電信設備通信而獲得不法利益,並與被害人約定在臺北縣永和市頂溪捷運站外麥當勞飲食店或被害人住處附近等地點見面,再向被害人詐稱請被害人先行點餐,並向被害人借得手機後即逃逸無蹤,或駕駛車牌號碼U4-9463 號自用小客車,藉口與被害人一同出遊,嗣向被害人商借行動電話,再要求被害人下車購買飲料後即駕車離去,或與被害人一同至KTV 等處,利用被害人前去洗手間之機會,竊取被害人之行動電話及現金等財物,以上揭方式共詐得或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再諉由不知情之被害人申○○、丑○○持所詐得或竊得之行動電話販賣與臺北市○○路附近之數家通訊行,以此方式換得現金。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16 、210 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第337條條侵占遺失物、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罪嫌,並認被告所為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前曾因在網路上化名「這個月盈收可望做到50萬大家一起加油」為暱稱,在UT HOME 網路聊天室內交友,俟連紋誼與其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進而透過MS N即時通訊軟體聊天後互留姓名電話,乙○○向連紋誼自稱為「李偉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8 月21日上午2 時許,駕駛車號U4-9463 號自小客車搭載連紋誼外出兜風,於同日上午3 時許,行經臺北市信義區○○○路○ 段422 號全家便利商店前時,乙○○佯請連紋誼至便利商店內購買飲料,並要求連紋誼將其所有手提包留於車內,嗣連紋誼至上開商店購物時,乙○○即趁其不備,竊取連紋誼所有,其內有新臺幣8,000 元、身分證1 枚、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 枚及存摺1 本、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1 具、駕照1 枚、健保卡1 枚、誠品書店生活卡1 枚、花旗信用卡1 枚、鑰匙1 串、筆記本1 本等物之手提包1 個,得手後旋即駕車離去。
嗣經連紋誼報警處理,為警於同年月31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12巷1 弄3 號乙○○住處查獲,並起出連紋誼所有之身分證、駕照、花旗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商銀提款卡、存摺行動電話及皮包等物,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8748 號提起公訴,並於95年1 月10日以95年度易字第145 號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前揭起訴書查詢列印畫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被告本件竊盜行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5 號案經起訴之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本件起訴部分與前述先行起訴並繫屬之案件為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公訴人向本院重行起訴(95年3 月1 日繫屬),即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官 彭全曄
法?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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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欺/竊 │詐欺/竊盜地點 │詐欺/竊盜財物 │
│號│ │盜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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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壬○○│94年4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E860型行動電話1 │
│ │ │23日晚間│捷運站外麥當勞飲│支(序號 │
│ │ │7時許 │食店 │00000000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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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辰○○│94年3月 │臺北市○○○路公│華碩廠牌、J101機│
│ │ │間 │館一帶 │型行動電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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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H○○│94年3月 │臺北市西門町某 │新臺幣(下同) │
│ │ │間 │MTV內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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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寅○○│94年6月 │臺北市區某處 │摩托羅拉廠牌、 │
│ │ │間 │ │V220機型行動電話│
│ │ │ │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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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K○○│94年7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G PLUS廠牌、G909│
│ │ │初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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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申○○│94年6月 │臺北市臺灣大學對│BENQ廠牌、A520機│
│ │ │間 │面 │型行動電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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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A○○│94年7月 │臺北市區某處 │BENQ廠牌、S670機│
│ │ │4日晚間 │ │型行動電話1支 │
│ │ │11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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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巳○○│94年7月 │臺北市公館一帶 │BENQ廠牌、S660C │
│ │ │12日晚間│ │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9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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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戊○○│94年6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OKWAP廠牌行動電 │
│ │ │間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話1支 │
│ │ │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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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J○○│94年7月 │臺北市捷運西門站│BENQ廠牌行動電話│
│ │ │間 │附近 │1支、MP3、600元 │
│ │ │ │ │、駕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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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午○○│94年7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G PLUS廠牌、 │
│ │ │間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KD885 機型行動電│
│ │ │ │食店 │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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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庚○○│94年5月 │臺北市區某處 │NEC廠牌行動電話1│
│ │ │19日晚間│ │支、3000元 │
│ │ │11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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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辛○○│94年6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行動電話1支 │
│ │ │間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 │
│ │ │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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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丙○○│94年5月5│臺北縣永和市頂溪│摩托羅拉廠牌、 │
│ │ │日晚間8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E365機型行動電話│
│ │ │時許 │食店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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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子○○│94年5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NOKIA廠牌、6610 │
│ │ │21日中午│捷運站外麥當勞飲│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12時許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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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丑○○│93年7月 │臺北市區某處 │BENQ廠牌、S670機│
│ │ │間 │ │型行動電話1支、 │
│ │ │ │ │3000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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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B○○│94年4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 │ │21日晚間│捷運站外麥當勞飲│1支 │
│ │ │6時許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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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癸○○│94年4月 │臺北縣永和市公所│日立廠牌、HTG200│
│ │ │間 │附近麥當勞 │機型行動電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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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丁○○│94年4月 │臺北縣永和市保生│國際廠牌、G51機 │
│ │ │間 │路、環河西路口附│型行動電話1支 │
│ │ │ │近便利商店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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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E○○│94年5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NOKIA廠牌、7250 │
│ │ │間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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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玄○○│94年6月 │臺北市西門町某 │NOKIA廠牌、3310 │
│ │ │間 │KTV內 │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 │ │、悠遊卡1張(內 │
│ │ │ │ │儲值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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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卯○○│94年6月 │臺北市承德橋下某│G PLUS廠牌行動電│
│ │ │間 │便利商店前 │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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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宙○○│94年6月 │臺北市大安森林公│INNOSTREAM廠牌、│
│ │ │10日晚間│園附近 │I2100機型行動電 │
│ │ │10時許 │ │話1支、易利信廠 │
│ │ │ │ │牌行動電話1支 │
│ │ │ │ │、3000元、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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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I○○│94年4月 │臺北市西門町麥當│OKWAP廠牌、163機│
│ │ │間 │勞飲食店 │型行動電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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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甲○○│94年5月 │臺北市公館一帶 │NEC廠牌、590I機 │
│ │ │間 │ │型行動電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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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戌○○│94年3月 │臺北縣永和市美麗│BENQ廠牌、S670C │
│ │ │間 │華戲院內 │機型行動電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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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天○○│94年6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NOKIA廠牌行動電 │
│ │ │間 │捷運站附近 │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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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黃○○│94年6月 │臺北縣永和市頂溪│OKWAP廠牌、163機│
│ │ │間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型行動電話1支 │
│ │ │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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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D○○│93年5月 │臺北市○○街全家│天諾絲廠牌、2500│
│ │ │間 │便利商店前 │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 │ │、200元、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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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己○○│93年12月│臺北市○○路○段 │天諾絲廠牌行動電│
│ │ │間 │統一超商前 │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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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94年4月 │臺北市○○路錢櫃│G PLUS廠牌、K881│
│ │ │間 │KTV附近 │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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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F○○│94年7月 │臺北縣三峽鎮某便│INNOSTREAM廠牌、│
│ │ │14日 │利商店前 │I3000機型行動電 │
│ │ │ │ │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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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C○○│94年5月 │臺北市西門町麥當│摩托羅拉廠牌行動│
│ │ │間 │勞飲食店 │電話1支、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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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G○○│94年5月 │臺北縣永和市成功│行動電話1支 │
│ │ │間 │路統一超商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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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亥○○│94年5月 │臺北市○○○路麥│DBTEL廠牌行動電 │
│ │ │間 │當勞 │話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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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酉○○│94年6月9│臺北縣永和市頂溪│NOKIA廠牌、7270 │
│ │ │日 │捷運站外麥當勞飲│機型行動電話1支 │
│ │ │ │食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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