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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施習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2月14日某時,在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313 號住處,未經許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信」之男子,取得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彈匣1 個及改造子彈2 顆而持有之,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302 條至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5年4 月17日死亡,有被告戶政資料查詢紀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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