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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95年度偵字第3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9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之。
茲本院於95年6 月5 日訊問後,認上開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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