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訴,740,2006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怡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將其收押。

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