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訴,747,200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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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7號
具 保 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丙○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年八月十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具保人分別繳納現金後,二度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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