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