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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7號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強盜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容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5年3 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應繼續羈押,故自95年6 月21 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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