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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罪、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放火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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