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訴緝,64,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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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罪嫌重大,且係經緝獲到庭,本院認為其有逃亡之事實,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予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後,始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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