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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運輸第1 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7 日將其收押,經本院於95年6 月5 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惠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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