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重訴,82,2008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陳麗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6年度毒偵字」應更正為「95年度偵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追加起訴案號關於「96年度毒偵字」,顯係「95年度偵字」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95年度偵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