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鵬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雄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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