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178,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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