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59,2008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 靜 律師
被 告 易碩科技有限公司
兼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易碩科技有限公司、乙○○、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513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