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交簡附民,150,2008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0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潘 翠 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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