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交聲,826,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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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826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丙○○
代 理 人 李樂濟 律師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

原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書案
號:基監字第裁42-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丙○○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丙○○於民國96年4 月2 日凌晨0 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557-PD 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28.2至32.5公里處,因在道路上蛇行,嚴重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下稱原舉發機關)警員當場攔停後,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由,掣單舉發,嗣並移送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上開違規事由,裁處罰鍰新臺幣18,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云云。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於上開時間,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557-PD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舉發違規地點,異議人當時雖有駕駛車輛超速之情事,但此部分違規行為,已據警員另行掣單舉發,異議人亦無爭執而繳清罰鍰;
惟關於本件舉發異議人在道路上蛇行部分,異議人係因當時已時值深夜,高速公路上車輛甚少,而異議人因急欲返家,行車速度較快,故遇有前方車輛速度較慢時,異議人即會變換車道超車,異議人雖確有超速及變換車道超車之行為,然並非於道路上蛇行;
原舉發機關警員竟予舉發,實有未洽;
經異議人申訴後,原處分機關仍以異議人違規事證明確,而予裁罰之處分,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另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5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上開條文所規定「在道路上蛇行」,實為「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例示規定,立法意旨係在規範、禁止各種道路上之危險駕車行為,以保護所有道路使用者之行車及人身安全,故「蛇行」一詞,自應參酌上開立法體例及立法意旨,解釋為: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違規故意不依車道行駛而任意左、右轉彎,致生危害於公眾行車或人身安全之危險駕車行為,始足當之,此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前述「在道路上蛇行」之違規事由而予以裁罰,無非係以卷附原舉發機關警員所掣發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 紙,為其論據。
經查,證人即舉發異議人本件違規事由之原舉發機關警員乙○○於本院訊問時,到庭結證略稱:當時伊駕駛警車停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28.2公里處路邊,以雷達測速器測得異議人駕駛之車輛以時速131 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伊隨即駕車追上去,追逐過程中伊看見異議人有變換車道之情形,即異議人車輛前方有其他車輛時,異議人會變換車道超車,伊沒有看見異議人有打方向燈,之後接近南下32.5公里處之五股交流道附近時,異議人從最內側車道直接轉至外側車道,並駛下交流道,伊此時始追上並攔停異議人,本件係因異議人有前述變換車道之情形,故舉發異議人在道路上蛇行等語(見本院96年7 月20日訊問筆錄第2 至第3 頁),而證人即與乙○○共同執勤之原舉發機關警員甲○○,亦於本院訊問時到庭為與證人乙○○相同內容之證述(見本院同上訊問筆錄第3 至第4 頁);
依證人乙○○、甲○○2 人上開證述情節,渠等係因發現異議人違規超速行駛,而於追逐異議人之過程中,見異議人有前述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始認定異議人有「在道路上蛇行」之違規行為;
惟查,異議人既係於車輛前方有其他車輛時,始變換車道超車,縱其行車速度過快(異議人此部分駕車超速行駛之違規行為,已另案舉發)、變換車道超車次數亦屬頻繁,甚者其變換車道過程中有未先行顯示方向燈之情形,然異議人變換車道之目的,既均係在超越前車,亦即倘前方無其他車輛時,異議人仍保持直行,並無故意不依車道行駛而任意左、右轉彎之行為,其情節顯與前揭「在道路上蛇行」之定義不相合致,難認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條文所欲處罰之行為。
原處分機關未及詳查,即對異議人為首揭之處分,難認適法;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異議人有何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違規行為,爰撤銷原處分,依法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昭慎重。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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