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交重附民,35,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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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丁○○

乙○○
丁○○
戊○○
己○○
庚○○
被 告 丙○○
汎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即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429 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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