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易,3136,200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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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6 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

茲因被告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50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自97年7 月1 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7 月1 日97年執助酉字第2153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97年7 月1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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