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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5691號,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363 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2號、97年度偵字第10475 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吳姓成年女子,基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所示之時間、地點,由乙○交付身分證件予吳姓女子虛設並無實際營業之通晶企業有限公司、鈞富祿企業有限公司及智煥企業有限公司後,擔任負責人,並配合吳姓女子之要求,辦理統一發票申辦請領之相關事宜,以賺取吳姓女子應允之報酬,再由吳姓女子填製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銷項公司」欄所示之公司、行號使用,而各該公司、行號取得此等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除如附表5 所示之公司、行號外(理由三論述三參照),餘均提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乙○及吳姓女子即以此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逃漏之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致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告發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1 頁),並有通晶企業有限公司(見甲○95偵18363 偵查卷)、鈞富祿企業有限公司(見北檢97偵10475 偵查卷暨所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智煥企業有限公司(見北檢96偵1602偵查卷)之公司登記與變更登記資料、統一發票申辦請領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進銷項交易對象彙整明細表及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所示之公司、行號申報營業稅相關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行為後,如附表4 所示規定業經變更,除商業會計法係於民國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餘均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茲依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即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詳如附表4 所示),行為後之法律並未對被告較有利,均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據此,因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而被告為通晶企業有限公司、鈞富祿企業有限公司及智煥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與吳姓女子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前揭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
因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獨立犯罪類型,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研討意見參照),被告與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吳姓女子就上開犯行,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行為時刑法第28條規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併依行為時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認被告係基於幫助意思而為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容有未洽,然本院已踐行告知變更罪名之程序,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不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應適用法條之拘束。
被告前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行為時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所犯上開二罪,則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行為時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移送併辦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2號、97年度偵字第10475 號)所指如附表2 、附表3 所示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及審理如附表2 、附表3 所示之犯罪事實,且認被告有幫助如附表5 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行為,及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理由三論述參照),容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就前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併予審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擔任虛設公司之負責人,幫助多家公司、行號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與稅負公平,行為可訾,惟事後坦承犯行,態度並無不良,且其法律評價上固屬正犯,實際上仍屬被指示之角色,可非難性較其他正犯低,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非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再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吳姓女子應允給予被告之報酬,並未扣案,被告甚至表示未收到(見本院卷第111 頁),因無證據證明存在,復非違禁物,故不予諭知沒收。
另本院判處之宣告刑已不得易科罰金,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應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352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與吳姓女子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上開時間、地點,明知通晶企業有限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仍自基琍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取得內容不實、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2,874,558 元之統一發票11張,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通晶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10,143,739元;
另以首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幫助如附表5 所示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5 所示之營業稅,因認被告此二部分所為,同犯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通晶企業有限公司為虛設之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認定在案,且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資料悉相吻合(見甲○95偵18363 偵查卷),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檢察官既認通晶企業有限公司無實際營業,又認被告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顯相矛盾。
再者,如附表5 所示之公司、行號中,如附表5 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公司亦係虛設,此觀之前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資料之「銷項去路分析表」(見甲○95偵18363 偵查卷,如附表5 編號1 及編號3 至6 部分)及卷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見士檢95偵14701 偵查卷③第40至59頁,如附表5 編號2部分)即明,同樣無從認定各該公司有逃漏營業稅之事實;
而如附表5 編號7 至11所示之公司、行號,依檢察官提出之卷證資料(見甲○95偵18363 偵查卷),根本未將不實之統一發票提出申報扣抵稅額,亦難認有逃漏營業稅之行為。
是被告此二部分行為,均不得率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責相繩。
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但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至檢察官固提及被告將通晶企業有限公司取得其他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原審並據以認定被告犯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
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則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是此部分,當不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判決要旨參照),併予指明。
四、退併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701 號移送併案部分,全部退併):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於前述擔任通晶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期間,自長年有限公司取得金額共計19,266,618元之不實發票18張,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通晶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額963,331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惟此等事實,不符合各該罪責之構成要件,已如前述(理由三論述參照),因無從認定被告有為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退併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475 號移送併案部分,一部退併):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與案外人郭國聯、周文榮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鈞富祿企業有限公司於92年8 月間至93年2 月間,並無進、銷貨,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鈺發環保企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持以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犯有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
然被告僅於91年11月至92年8 月間,擔任鈞富祿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已經檢察官於移送併辦意旨書載明,核與公司登記資料所示無違(見北檢97偵10475 偵查卷所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92年8 月後至93年2 月間之登記負責人既已變更登記為郭國聯,被告並於該段時間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參,被告如何與郭國聯、周文榮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檢察官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罪既有疑,應從有利被告之認定,不得遽認被告有參與該部分犯行,此併案部分亦應退予檢察官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行為時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1 :
┌───────────────────────────────────────────┐
│通晶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69號2 樓) │
├───────────────────────────────────────────┤
│犯罪時間:91年1 月至94年2 月間 │
├──┬────────┬───────┬────┬───────┬─────┬────┤
│編號│ 銷 項 公 司 │銷 售 金 額│發票張數│申報扣抵之金額│逃漏之稅額│發票張數│
├──┼────────┼───────┼────┼───────┼─────┼────┤
│ 01 │廣龍纖維科技有限│17,540,458 │30 │16,863,763 │0 │29 │
│ │公司 │ │ │ │ │ │
├──┼────────┼───────┼────┼───────┼─────┼────┤
│ 02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2,628,714 │42 │1,652,714 │82,636 │2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03 │泰世宏企業有限公│2,610,340 │6 │2,610,340 │0 │6 │
│ │司 │ │ │ │ │ │
├──┼────────┼───────┼────┼───────┼─────┼────┤
│ 04 │盛豐實業有限公司│4,011,925 │13 │4,011,925 │200,596 │13 │
│ │ │ │ │ │ │ │
├──┼────────┼───────┼────┼───────┼─────┼────┤
│ 05 │佛誠祥國際有限公│16,784,500 │17 │16,784,500 │839,225 │17 │
│ │司 │ │ │ │ │ │
├──┼────────┼───────┼────┼───────┼─────┼────┤
│ 06 │環儀企業有限公司│5,567,900 │12 │5,567,900 │278,395 │12 │
│ │ │ │ │ │ │ │
├──┼────────┼───────┼────┼───────┼─────┼────┤
│ 07 │服星企業有限公司│2,000,000 │5 │2,000,000 │100,000 │5 │
│ │ │ │ │ │ │ │
├──┼────────┼───────┼────┼───────┼─────┼────┤
│ 08 │基琍企業有限公司│20,620 │3 │12,600 │0 │1 │
│ │ │ │ │ │ │ │
├──┼────────┼───────┼────┼───────┼─────┼────┤
│ 09 │尚隆纖維工業有限│3,000,500 │6 │3,000,500 │150,025 │6 │
│ │公司 │ │ │ │ │ │
├──┼────────┼───────┼────┼───────┼─────┼────┤
│ 10 │高宏證券投資顧問│11,609,522 │29 │10,561,902 │528,101 │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1 │聚紡纖維科技有限│697,000 │3 │697,000 │34,850 │3 │
│ │公司 │ │ │ │ │ │
├──┼────────┼───────┼────┼───────┼─────┼────┤
│ 12 │吉帝國際寶石有限│1,560,857 │4 │1,560,857 │78,043 │4 │
│ │公司 │ │ │ │ │ │
├──┼────────┼───────┼────┼───────┼─────┼────┤
│ 13 │誠玉國際寶石有限│1,442,286 │3 │1,442,286 │72,114 │3 │
│ │公司 │ │ │ │ │ │
├──┼────────┼───────┼────┼───────┼─────┼────┤
│ 14 │吉勝興業股份有限│890,400 │1 │890,400 │44,520 │1 │
│ │公司 │ │ │ │ │ │
├──┼────────┼───────┼────┼───────┼─────┼────┤
│ 15 │嘉繹實業有限公司│420,000 │1 │420,000 │21,000 │1 │
│ │ │ │ │ │ │ │
├──┼────────┼───────┼────┼───────┼─────┼────┤
│ 16 │永昌精品行 │22,200 │1 │22,200 │1,110 │1 │
│ │ │ │ │ │ │ │
├──┼────────┼───────┼────┼───────┼─────┼────┤
│ 17 │龍整有限公司 │5,115,890 │15 │5,115,890 │255,795 │15 │
│ │ │ │ │ │ │ │
├──┼────────┼───────┼────┼───────┼─────┼────┤
│ 18 │凱嵐興業有限公司│234,000 │1 │234,000 │11,700 │1 │
│ │ │ │ │ │ │ │
├──┼────────┼───────┼────┼───────┼─────┼────┤
│ 19 │震亮企業有限公司│348,620 │3 │340,020 │0 │2 │
│ │ │ │ │ │ │ │
├──┼────────┼───────┼────┼───────┼─────┼────┤
│ 20 │陞達資訊科技有限│1,400,000 │4 │1,050,000 │52,500 │3 │
│ │公司 │ │ │ │ │ │
├──┼────────┼───────┼────┼───────┼─────┼────┤
│ 21 │瓏崍工程有限公司│85,000 │1 │85,000 │4,250 │1 │
│ │ │ │ │ │ │ │
├──┼────────┼───────┼────┼───────┼─────┼────┤
│ 22 │漢信企業有限公司│300,000 │2 │150,000 │0 │1 │
│ │ │ │ │ │ │ │
├──┼────────┼───────┼────┼───────┼─────┼────┤
│ 23 │清暉企業有限公司│18,000 │2 │10,500 │0 │1 │
│ │ │ │ │ │ │ │
├──┼────────┼───────┼────┼───────┼─────┼────┤
│ 24 │復永機械有限公司│1,201,323 │4 │1,201,323 │60,065 │4 │
│ │ │ │ │ │ │ │
├──┼────────┼───────┼────┼───────┼─────┼────┤
│ 25 │龍成紡織股份有限│128,578,863 │259 │128,578,863 │6,428,953 │259 │
│ │公司 │ │ │ │ │ │
├──┼────────┼───────┼────┼───────┼─────┼────┤
│ 26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4,777,140 │5 │4,777,140 │238,858 │5 │
│ │公司 │ │ │ │ │ │
├──┼────────┼───────┼────┼───────┼─────┼────┤
│ 27 │旭星商行 │183,600 │2 │183,600 │9,180 │2 │
│ │ │ │ │ │ │ │
├──┼────────┼───────┼────┼───────┼─────┼────┤
│ 28 │黑金針織股份有限│2,224,250 │4 │2,224,250 │111,213 │4 │
│ │公司 │ │ │ │ │ │
├──┼────────┼───────┼────┼───────┼─────┼────┤
│ 29 │東昇邑股份有限公│1,601,000 │4 │1,601,000 │80,050 │4 │
│ │司 │ │ │ │ │ │
├──┼────────┼───────┼────┼───────┼─────┼────┤
│ 30 │鑫韋企業有限公司│86,972 │1 │86,972 │4,349 │1 │
│ │ │ │ │ │ │ │
├──┼────────┼───────┼────┼───────┼─────┼────┤
│ 31 │松澤企業股份有限│111,500 │38 │0 │0 │0 │
│ │公司 │ │ │ │ │ │
├──┼────────┼───────┼────┼───────┼─────┼────┤
│ 32 │光体實業有限公司│140,000 │1 │0 │0 │0 │
│ │ │ │ │ │ │ │
├──┼────────┼───────┼────┼───────┼─────┼────┤
│ 33 │普開利企業有限公│13,500 │2 │0 │0 │0 │
│ │司 │ │ │ │ │ │
├──┼────────┼───────┼────┼───────┼─────┼────┤
│ 34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331,252 │1 │0 │0 │0 │
│ │公司 │ │ │ │ │ │
├──┼────────┼───────┼────┼───────┼─────┼────┤
│ 35 │大城百貨行 │14,400 │1 │0 │0 │0 │
│ │ │ │ │ │ │ │
└──┴────────┴───────┴────┴───────┴─────┴────┘
附表2 :
┌───────────────────────────────────────────┐
│鈞富祿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50巷2 號4 樓) │
├───────────────────────────────────────────┤
│犯罪時間:91年11月至92年8 月間 │
├──┬────────┬───────┬────┬───────┬─────┬────┤
│編號│ 銷 項 公 司 │銷 售 金 額│發票張數│申報扣抵之金額│逃漏之稅額│發票張數│
├──┼────────┼───────┼────┼───────┼─────┼────┤
│ 01 │明雄建設工程有限│24,740,672 │39 │24,740,672 │1,237,033 │39 │
│ │公司 │ │ │ │ │ │
├──┼────────┼───────┼────┼───────┼─────┼────┤
│ 02 │鉅浩營造股份有限│60,700 │1 │60,700 │3,035 │1 │
│ │公司 │ │ │ │ │ │
├──┼────────┼───────┼────┼───────┼─────┼────┤
│ 03 │統勇工程有限公司│130,500 │1 │130,500 │6,525 │1 │
│ │ │ │ │ │ │ │
├──┼────────┼───────┼────┼───────┼─────┼────┤
│ 04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474,929 │2 │474,929 │23,746 │2 │
│ │公司 │ │ │ │ │ │
├──┼────────┼───────┼────┼───────┼─────┼────┤
│ 05 │昕瑩營造有限公司│7,028,208 │13 │7,028,208 │351,411 │13 │
│ │ │ │ │ │ │ │
├──┼────────┼───────┼────┼───────┼─────┼────┤
│ 06 │詠勝營造股份有限│890,000 │2 │890,000 │44,500 │2 │
│ │公司 │ │ │ │ │ │
├──┼────────┼───────┼────┼───────┼─────┼────┤
│ 07 │成茂工程有限公司│232,500 │2 │232,500 │11,625 │2 │
│ │ │ │ │ │ │ │
├──┼────────┼───────┼────┼───────┼─────┼────┤
│ 08 │秀峰企業社 │724,000 │2 │724,000 │36,200 │2 │
│ │ │ │ │ │ │ │
├──┼────────┼───────┼────┼───────┼─────┼────┤
│ 09 │連發營造有限公司│1,479,859 │5 │1,479,859 │73,993 │5 │
│ │ │ │ │ │ │ │
├──┼────────┼───────┼────┼───────┼─────┼────┤
│ 10 │臺灣能科股份有限│3,792,000 │8 │3,792,000 │189,600 │8 │
│ │公司 │ │ │ │ │ │
└──┴────────┴───────┴────┴───────┴─────┴────┘
附表3 :
┌───────────────────────────────────────────┐
│智煥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89 號8 樓) │
├───────────────────────────────────────────┤
│犯罪時間:92年10月至93年8 月間 │
├──┬────────┬───────┬────┬───────┬─────┬────┤
│編號│ 銷 項 公 司 │銷 售 金 額│發票張數│申報扣抵之金額│逃漏之稅額│發票張數│
├──┼────────┼───────┼────┼───────┼─────┼────┤
│ 01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109,500 │1 │109,500 │5,475 │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02 │義釧興業有限公司│63,452 │5 │62,476 │3,124 │2 │
│ │ │ │ │ │ │ │
├──┼────────┼───────┼────┼───────┼─────┼────┤
│ 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3,996,100 │13 │3,950,800 │197,540 │11 │
│ │ │ │ │ │ │ │
├──┼────────┼───────┼────┼───────┼─────┼────┤
│ 04 │臺灣科邑科技股份│1,300,000 │1 │1,300,000 │65,000 │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05 │欣連想國際有限公│2,438,000 │4 │2,438,000 │121,900 │4 │
│ │司 │ │ │ │ │ │
├──┼────────┼───────┼────┼───────┼─────┼────┤
│ 06 │強運實業有限公司│29,445,712 │35 │29,445,712 │1,472,286 │35 │
│ │ │ │ │ │ │ │
├──┼────────┼───────┼────┼───────┼─────┼────┤
│ 07 │鈦合國際有限公司│44,000 │1 │44,000 │2,200 │1 │
│ │ │ │ │ │ │ │
├──┼────────┼───────┼────┼───────┼─────┼────┤
│ 08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43,440 │3 │38,520 │1,926 │2 │
│ │限公司 │ │ │ │ │ │
├──┼────────┼───────┼────┼───────┼─────┼────┤
│ 09 │安立達國際有限公│7,764,500 │11 │7,764,500 │388,225 │11 │
│ │司 │ │ │ │ │ │
├──┼────────┼───────┼────┼───────┼─────┼────┤
│ 10 │亞拓電器股份有限│1,200,000 │1 │1,200,000 │60,000 │1 │
│ │公司 │ │ │ │ │ │
└──┴────────┴───────┴────┴───────┴─────┴────┘
附表4 :
┌──────┬───────────┬───────────┬────────────┐
│相關法律規定│行為時(修正前)之規定│裁判時(修正後)之規定│本案具體適用後之比較結果│
├──────┼───────────┼───────────┼────────────┤
│商業會計法第│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提高,以│
│71條第1 款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 │
│ │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 │
│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
│ │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 │
│ │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 │
│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 │或記入帳冊者。 │或記入帳冊。 │ │
├──────┼───────────┼───────────┼────────────┤
│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無論依行為時或裁判時之規│
│ │行為者,皆為共犯。 │行為者,皆為正犯。 │定,均成立共同正犯,且就│
├──────┼───────────┼───────────┤被告而言,刑責相同,裁判│
│刑法第31條第│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時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1 項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 │
│ │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 │
│ │,仍以共犯論。 │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
│ │ │但得減輕其刑。 │ │
├──────┼───────────┼───────────┼────────────┤
│刑法第33條第│罰金: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罰金刑之最低數額提高,以│
│5 款 │ │上,以百元計算之。 │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
│刑法第56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已刪除) │依行為時連續犯之規定,係│
│ │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 │論以一罪;依裁判時之規定│
│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應數罪併罰,以行為時之│
│ │ │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依行為時牽連犯之規定,係│
│ │犯1 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論以一罪;依裁判時之規定│
│ │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應數罪併罰,以行為時之│
│ │處斷。 │下之刑。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
├──────┼───────────┼───────────┼────────────┤
│刑法第41條第│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依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 項│
│1 項前段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例第2 條(已廢止)之規定│
│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易科罰金係以銀元100 元│
│ │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幣1,000 元、2,000 元或│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
│ │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換算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
│ │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罰金。 │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
│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 │1 日;依裁判時刑法第41條│
│ │金。 │ │第1 項前段規定,其最低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
│罰金罰鍰提高│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已廢止) │1,000 元,以行為時之規定│
│標準條例第2 │第42條第2 項易服勞役者│ │有利於被告。 │
│條 │,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 │
│ │100 倍折算1 日;法律所│ │ │
│ │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 │ │
│ │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 │ │
│ │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附表5 :
┌───────────────────────────────────────────┐
│通晶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69號2 樓) │
├───────────────────────────────────────────┤
│犯罪時間:91年1 月至94年2 月間 │
├──┬────────┬───────┬────┬───────┬─────┬────┤
│編號│ 銷 項 公 司 │銷 售 金 額│發票張數│申報扣抵之金額│逃漏之稅額│發票張數│
├──┼────────┼───────┼────┼───────┼─────┼────┤
│ 01 │廣龍纖維科技有限│17,540,458 │30 │16,863,763 │843,490 │29 │
│ │公司 │ │ │ │ │ │
├──┼────────┼───────┼────┼───────┼─────┼────┤
│ 02 │泰世宏企業有限公│2,610,340 │6 │2,610,340 │130,517 │6 │
│ │司 │ │ │ │ │ │
├──┼────────┼───────┼────┼───────┼─────┼────┤
│ 03 │基琍企業有限公司│20,620 │3 │12,600 │630 │1 │
│ │ │ │ │ │ │ │
├──┼────────┼───────┼────┼───────┼─────┼────┤
│ 04 │震亮企業有限公司│348,620 │3 │340,020 │17,001 │2 │
│ │ │ │ │ │ │ │
├──┼────────┼───────┼────┼───────┼─────┼────┤
│ 05 │漢信企業有限公司│300,000 │2 │150,000 │7,500 │1 │
│ │ │ │ │ │ │ │
├──┼────────┼───────┼────┼───────┼─────┼────┤
│ 06 │清暉企業有限公司│18,000 │2 │10,500 │525 │1 │
│ │ │ │ │ │ │ │
├──┼────────┼───────┼────┼───────┼─────┼────┤
│ 07 │松澤企業股份有限│111,500 │38 │0 │0 │0 │
│ │公司 │ │ │ │ │ │
├──┼────────┼───────┼────┼───────┼─────┼────┤
│ 08 │光体實業有限公司│140,000 │1 │0 │0 │0 │
│ │ │ │ │ │ │ │
├──┼────────┼───────┼────┼───────┼─────┼────┤
│ 09 │普開利企業有限公│13,500 │2 │0 │0 │0 │
│ │司 │ │ │ │ │ │
├──┼────────┼───────┼────┼───────┼─────┼────┤
│ 10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331,252 │1 │0 │0 │0 │
│ │公司 │ │ │ │ │ │
├──┼────────┼───────┼────┼───────┼─────┼────┤
│ 11 │大城百貨行 │14,400 │1 │0 │0 │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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