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3305,2009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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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96年
度訴字第3305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7398 號、96年度偵字第70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收受本裁定繕本翌日起拾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26日96年度訴字第3305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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