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6,訴,3521,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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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弄22之1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凱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9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址設新竹市○○路193 號2 樓被告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陞公司)總經理,被告甲○○係被告吉陞公司約聘短期工程師。

民國95年2 月初,被告乙○○得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辦理「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案件舉發作業資料處理委託服務」勞務採購招標案(採購案號000000-0號),有意承攬該案,其透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案件舉發作業資料處理委託服務投標須知」第18頁之「招標規格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實體規格)」項次一,明知「規格功能效益條件」載明:「攝錄監控檔畫質設備及影像100 萬像素,即攝錄影設備及影像輸出、輸入之實際有效像素需達100 萬像素以上,始符合本案需求」,亦明知被告吉陞公司之前向福鄉通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鄉公司)所購置KOMOTO公司製造之型號KMT-1767號類比式攝影機之有效像素未達100 萬像素,竟夥同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甲○○,偽以recviewsearch 插補點計算軟體(係一種影像編輯軟體,經過該軟體處理原始影像檔案後,經過計算可以提升影像素之軟體,例如一個影像檔案橫向像素有10個點,縱向像素有10個點,該影像檔案總和像素為10X10=100像素,利用影像計算軟體編輯後,可於橫向及縱向像素插入數點像素【例如插入5 點,成為15X15=225 像素,影像軟體會自動計算考量原始影像檔案顏色、物件、圖形要件予以插入關連像素點】)以提升有效影像像素,以此詐術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同年月7 日被告吉陞公司完成該採購案之投標後,招標機關即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旋於同日上午10時開標,並進行廠商資格標、規格標(分成技術能力測試及規格設備審查)及價格標開啟三階段審查、開標作業,經採購單位公務員完成第一階段廠商基本資格文件形式審查後,於同日晚上18時至同日22時在臺北縣林口鄉○○路○段進行實地技術能力規格測試項目審查,嗣經被告吉陞公司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攜帶設備進行車道車輛牌照號碼影像拍攝後,旋將設備裝箱封存交回採購單位保管(錄影之影像存放於電腦主機內隨同封存),翌日(95年2 月8 日)上午9 時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會議室進行前日廠商封存之設備及錄影影像畫面之技術能力鑑審與驗證審查,被告乙○○遂指示被告甲○○將技術能力測試所取得之影像以recviewsearch 插補點計算軟體提升畫素,致使原先只有320X240=76800 像素之影像檔案,提升至1280X960=0000000像素之影像檔案,然因在場審查之公務員曾因被告吉陞公司於播放影像時,畫面無法以全螢幕顯示,曾質疑該公司影像畫素可能不足,惟仍無法立即予以判斷,遂決定於同年2 月27日、3 月20日在臺北縣政府會議室進行第二次、第三次技術能力鑑審說明會,以開會方式審查被告吉陞公司影像像素,經在場之被告乙○○、被告甲○○均表明吉陞公司取得之影像均符合100 萬像素需求。

嗣後經採購單位審查人員自行將被告吉陞公司於技術能力測試所取得之原始影像檔案以影像播放軟體播放檢視後,發現影像僅有76800 畫素,不符合招標規格需求,嗣經開啟該採購價格標,復無其他合格廠商得標,採購機關遂依政府採購法宣布廢標,致開標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因認被告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等均堅詞否認上揭犯行,辯稱: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係在禁止圍標、綁標、陪標等妨礙政府採購公平公正之不法行為;

至於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之設備是否符合招標規格,乃屬鑑審人員應審查之事項,如鑑審人員認被告等所提供之技術能力不符招標文件所載,則鑑審人員應依其專業,依據法定程序將被告吉陞公司列為不合格而予淘汰即可,要不得據而指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犯罪。

㈡本招標案係勞務採購,而非設備採購,僅技術需求達一定標準即可,且招標文件上僅載明「攝錄監控檔畫質設備及影像100 萬像素,即攝錄影設備及影像輸出、輸入之實際有效像素需達100 萬像素以上,始符合本案需求」,並未有如「檔案影像不得另以軟體處理」等之明文禁止規定,嗣後招標文件之需求規格亦大幅修正為「... 連接攝影機輸出端至電腦錄影設備輸入端的傳輸線,是否為可傳輸實際有效至少100 萬像素錄影影像之規格?廠商實際攝錄之影像原始檔,至螢幕播放及檢查,是否達實際有效至少100 萬像素?廠商提供實際測試攝錄影像原始檔,是否為全彩影像採前照式攝錄?... 」,可知原招標文件對規格之定義不清,被告等無法精確明招標機關所需為何,主觀上無施用詐術之犯意。

㈢又被告等於鑑審委員審查時,所有操作程序均透明公開呈現於現場鑑審人員面前,客觀上亦無任何欺瞞謊騙之行為等語。

四、經查: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I.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V.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VI.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立法過程歷史資料並揭示:「第79條(註:即現行法第87條)為圍標之懲處規定,第一項為對意圖強制圍標『而施強暴、脅迫者』之刑罰,第三項另就『以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不法之方法』施行圍標者規定較輕刑度,惟審查會認為藥劑、催眠術屬暴力犯罪性質,與強暴、脅迫係同一概念,皆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罪成立之因,爰將『藥劑、催眠術』等字移列於第一項,修正為『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並將第三項前段修正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有卷附立法院公報第87卷第20期院會紀錄可憑,足見立法者已明白揭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規範者乃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進行「圍標」之行為(另可參照學者羅昌發所著「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2004年10月二版第1刷,頁371-373)。

㈡查公訴人係起訴被告等明知其前向福鄉公司購置之類比式攝影機因實際有效像素未達100 萬像素而不符合上開勞務採購招標案招標文件上所載之規格,竟仍以該類比式攝影機參與投標,並以recviewsearch 插補點計算軟體提升所攝錄畫面之像素,核其內容,與「圍標」即為使某廠商獲取承包機會之妨礙政府採購公平公正性之聯合行為並不相涉,揆諸首揭說明,縱認被告等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行為,亦無從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相繩。

五、據上所陳,公訴人所指被告等之上開行為並不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條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268號請求併案審理部分,因本案已就被告等為無罪之諭知,自與本案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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