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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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