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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伯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5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其後並於97年3 月11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 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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