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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96年度偵字第20367 號、第27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犯有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害人達4 人,被詐騙之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5 千4 百萬元以上,相關的共犯「陳文儒」尚未到案;
且本案被告於96年10月26日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本人並無固定的住居所,係暫住桃園縣龜山鄉○○○路36 號2樓其胞兄住處;
因被告係經警持拘票拘提到案,本院於96年12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 0 1 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6年12月18日諭知對於被告予以羈押在案;
並經本院於97年3 月10日裁定對被告為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2 月(本院卷第63頁)。
二、查被告前開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2 月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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