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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楊博丞
1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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