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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丙○○
(
選任辯護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乙○○、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涉嫌共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皆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裁定羈押,嗣並延長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三人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訊問被告三人,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乙○○、丙○○各自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5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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