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甲○○○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乙○○
戊○○○○○○○○
丁○○
乾良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乙○○、陳燕松、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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