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簡,1115,200807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蔡登國」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