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簡,1451,2008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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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4 月30日97年度交
簡字第145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陳勁宏」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陳勁宏」之記載,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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