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簡附民,141,2008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簡字第25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7年6 月26日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2506號判決在案,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書1 份可憑,原告於同年7 月3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