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簡附民,218,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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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交易字第536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侯 志 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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