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聲,1405,2008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40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北監自裁字裁40-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茲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所涉同一事實之公共危險案件,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7年5 月30日對異議人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審理之中(即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97號案件),且異議人本件交通違規是否成立,應以其上開公共危險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繫屬於本法院審理中,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33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95條之規定,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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