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聲,1838,200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83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97年6月27日所為之板監裁字裁41-C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5月14日21時5分許,騎乘車號136-BMN號重型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臺北縣板橋市○○路,因有闖紅燈之違規情形,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員警當場攔停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確有闖紅燈之違規事實,然異議人因當時急著要去接小孩,便將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姓名、地址等資料抄寫予開單員警,異議人並詢問員警未簽名是否有差別,經員警親口告知不會有差別、罰單會寄到家裡後,異議人未待領取罰單即先行離去,後因異議人一直沒有收到罰單,經上網查詢後才發現逾期被多罰900元;

異議人願意繳交闖紅燈之1800元違規罰鍰,但對於逾期而額外處罰之900元處分不服,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53條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3點,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

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5 月14日21時5 分許,騎乘車號136-BMN 號重型機車(車主:林俊男),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臺北縣板橋市○○路(環河橋頭),因有闖紅燈(直行)之違規情形,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員警當場攔停舉發,因異議人甲○○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再經員警告知其應到案時間、處所等事宜並填載於舉發通知單上,嗣異議人甲○○逾30日均未到案聽候裁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甲○○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之處分等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北縣警板交裁字第0970025959號書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板監裁字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乙份在卷可佐,又異議人甲○○於聲明異議狀內對其闖紅燈違規事實亦未加爭執,堪認異議人確有上揭違規行為無誤。

(二)、異議人雖辯稱員警當時並未告知到案時間及處所,認舉發程序不合法等語置辯。

然查,異議人甲○○無故拒簽收該舉發單通知聯,嗣經舉發員警告知其應到案時間、處所等事宜,業據舉發單位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處無誤,有上揭書函、舉發通知單在卷可稽,已如前述。

再者,觀諸本件舉發通知單,其關於違規人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車主姓名等資料均記載明確,應可推知當時異議人係出示其駕駛執照及136-BMN 號機車行車執照,以供員警登載於舉發通知單甚明。

故異議人雖辯稱當時因趕時間,而僅將其年籍抄錄予員警後即行離去云云,除違悖通常舉發程序外,亦與上開事證所得之判斷未符,可見異議人所辯,自無足取。

由上調查可知,異議人前揭所辯無非卸責之詞,顯不足採,並堪認定員警已依規定口頭告知異議人應到案時間、處所等事宜至明;

由此可見,本件違規舉發程序並無違誤之處。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於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