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聲,582,200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582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所為北監蘆字第裁四六-C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下同)五百元罰鍰,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查上開處罰明文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前係列於該條第三項,其後二次修正將之移列同條第六項,其構成要件與罰鍰數額均無變異,因之不生新舊法修正比較適用問題)定有明文;

次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坐人均應戴安全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十時五十分許,騎乘車號 RXZ─八五六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街二○七巷口時,因有未戴安全帽駕駛之交通違規行為,經警發現當場攔停開單舉發。

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均未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乃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按應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之誤繕)、修正前同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五百元整(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先行繳納結案)。

三、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否認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辯稱: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該「執行」之定義,應為送法院強制執行,非監理單位所稱裁決確定,故依法申請退回已繳納之罰鍰云云。

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經警舉發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事實,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中對之未置詞為辯,該交通違規行為,即經當場舉發,有卷附上揭通知單可按,異議人確有在前述時間及地點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違規事實,要屬無疑。

按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警開立違規舉發單,該違規舉發單僅屬交通主管機關據以裁罰之依據,並非交通主管機關所為之終局性裁罰處分,舉發機關製單移送處罰機關(於本件中即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後,仍須待處罰機關為裁決後,該裁決書始為終局性行政處分,且須待該終局性行政處分確定後,方生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五年執行期間問題,更遑論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九十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已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二項「前項案件自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執行者,免予執行」關於執行期間之規定,其法律性質均係定位行政執行層面之執行權時效規範,與本件之舉發權時效或裁處權時效均屬無涉。

而行為人因交通違規遭開立違規舉發單後,迄至移送交通主管機關裁罰之期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設有時效之規定。

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罰鍰之裁罰,係屬行政罰法中所稱行政罰之性質,則其時效即應適用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訂公布、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生效施行之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而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第二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第四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均適用之。

(第二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準此,本件原處分機關裁處權時效期間,應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算三年,則本件異議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違反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而應受處罰,其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生效施行前均未經裁處,迄至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始經原處分機關裁決如上,從而,依行政罰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尚未逾三年之法定裁處時效期間。

又異議人對該裁決處分不服,已適法於聲明異議期間內對之聲明異議,經本院處理中,尚未確定,自屬灼然,何來執行期間之起算及逾期,是異議人逕認本件已逾執行時效期間云云,顯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違規行為甚明。

從而,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規事證明確,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五百元,依法並無違誤、不當之處。

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