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聲,61,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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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6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以北監營裁字裁40-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裁決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 千8 百元以上5 千4 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11月9 日21時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235-EY號營業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行經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220 巷口時,有「闖紅燈直行」之違規事實,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警員攔停當場舉發。

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96年12月27日以北監營裁字裁40-C00000000號裁決書裁決,依前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2 千7 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220 巷口燈號,是觀音山下山第一個燈號口,因下坡車速過快,且黃燈過快沒讀秒裝置,當時伊過路口的時候還是黃燈,是到警員取締的地方燈號才變成紅燈,且下坡路段見黃燈一定會直行,如緊急煞車,會造成後車追撞,警員卻僅憑所見單支號誌之燈號即予取締,爰聲明異議云云。

四、查本件違規事實,業據證人即舉發警員吳啟賢於本院調查時,到庭具結證稱:96年11月9 日21時5 分左右,我在民義路1 段220 巷口附近專責取締闖紅燈勤務(地點如編號二照片以黑筆劃圈處所示),當時我看到號誌變換紅燈之後,先有1 部機車闖紅燈過來,我就準備把機車攔停下來,在機車快靠近我的時候,另外看到異議人開車闖紅燈,但他有先停下來1 、2 秒,我本來想說如果沒有開過來的話,我就不舉發,但是異議人繼續開車過來,所以我就把機車跟異議人一起攔下來當場舉發闖紅燈,後面還有1 部機車,但沒有闖紅燈過來;

我是看到紅燈差不多2 秒之後,第1 部機車才闖紅燈過來,再差不多1 秒就看到異議人出現在路口;

民義路1 段上的紅綠燈號誌是連鎖一起變燈的,我確定在看到紅燈號誌時,異議人尚未駕駛本件汽車出現在該路口等情明確,並有本件舉發通知單影本1 紙及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稽。

參以證人吳啟賢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亦無怨隙,應無甘冒自身違犯偽證罪責之風險而設詞誣陷異議人之理,而交通警員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如有枉法構陷或為不實記載之行為,亦需負擔嚴厲之刑事責任,國家並以此擔保公務員能忠實執行職務,故於未裝設自動感應攝影器材路段,就闖紅燈等一瞬間突發之交通違規行為,因無法期待警員於發現後能及時攝影取證,事實上亦僅能仰賴舉發警員目視為之,別無其他舉證之可能,經核證人吳啟賢上開證述內容,並無存有顯然瑕疵或違背常情之處,應屬可採。

而本件依現場編號二照片顯示,異議人違規地點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220 號巷口係屬T 字型路口,且由證人吳啟賢執行取締勤務地點朝該T字型路口觀看,同時可清楚看到該路口管制上山車道之紅綠燈號誌及下山車道之路口停止線,是當警員於夜間站立在該地點進行攔檢取締,若於該紅綠燈號誌已顯示為紅燈後,始見到下山車輛車頭燈光出現且通過該路口,即可清楚辨識駕駛人確有闖紅燈違規,顯無可能係先搶越下山車道黃燈,迨進入路口後始變換為紅燈之情。

況依證人吳啟賢前開證述內容,異議人並非於路口甫轉換為紅燈時即緊接出現在該路口,而係於上山車道號誌顯示紅燈經過約3 秒後,始跟隨前方機車出現,更益徵異議人非於下山車道顯示為黃燈時即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

另其所舉後方恐有機車追撞之情,除經證人吳啟賢證稱異議人後方機車未闖越紅燈等語在卷,而未見該機車有何不當行駛之情外,縱異議人所言屬實,因前已有顯示黃燈燈號足以供駕駛人注意減速,亦非其得據以闖越紅燈之正當理由,故異議人所辯皆無可採,其確有本件闖越紅燈直行之違規事實,已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 千7 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經核尚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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