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訴,57,2008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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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 月16日將其收押。

茲查被告甲○○所犯竊盜、過失傷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逃逸等罪,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97年6 月27日判處罪刑在案,各罪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本院認被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犯罪習慣,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進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為確保後續之上訴審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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