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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甲○○、丙○○等因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九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政賢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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