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1695,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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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繳納現金後,為被告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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