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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臺
北收容所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裁定收押。
茲被告因係逾期居留之外勞,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收容中,有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一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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