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2148,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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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七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止,在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路五○一巷二號五樓一號房之租屋處內,與劉聖安(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對被告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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