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2313,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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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3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三峽鎮○○路150 號「歡唱三合壹附設卡拉OK」之負責人,明知「放袂落的愛」、「我問天」、「手中情」、「辜負你的愛」、「雲罩月」、「用心交陪」、「一生的愛」、「薄命」、「望美夢」、「往事痛心肝」、「愛甲心畏寒」、「夢醒再 三更」、「錯愛」、「你你你」等14首歌曲,係瑞影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經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 而享有上開音樂著作之著作權,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 不得任意公開演出,亦明知其自民國96年3 月間在網路上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每臺新臺幣5 萬元之價格承 租之電腦伴唱機二臺,內有未經瑞影公司同意或授權而重 製之上開歌曲,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詎甲○○竟 仍意圖營利,將內載上開非法重製歌曲之伴唱機二臺擺設 於前開其所經營之店內,供不知情之不特定客人前來消費 點唱上開非法重製歌曲,而連續以此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 瑞影公司對上開音樂著作之權利。

嗣經警於96年12月27 日 晚間7 時2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店內搜索而當場查獲 ,並扣得電腦伴唱機二臺、點歌簿二本及點歌遙控器二個 等物。

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 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提出之撤回告訴暨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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