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299,200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5 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及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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