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緝,104,2008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緝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已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緝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有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北縣板戶字第○九七○○○七○七七號函所附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九十七年一月八日醫字第○三九八二九號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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