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1751,2008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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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清菌光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8號、第5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清菌光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減為罰金伍萬元。

甲○○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行為,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其集合犯之行為終了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修正刑法施行之後,逕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又本案被告清菌光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無須併予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併此敘明。

三、被告固否認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並無製造或輸入上開食品,檢察官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有違誤云云,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縱無製造或輸入上開食品之行為,惟其違反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行為,有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北衛藥字第○九六○○六二四二六號函、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北府衛藥字第○九六○○五○一○四號函、清菌光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偵查時供稱:「(檢察官問:為何你們公司產品的廣告上有打健康食品的字樣?)因我們在該平臺上刊登廣告必須要登入產品類別。

我們是登錄在健康食品的類別,所以才會出現這個字樣。

我們有在廣告上註明是食品沒有療效。」

云云,所述已然矛盾,所辯顯不可採,是被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自九十五年六、七月間某日起,繼續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即在網路上刊登廣告所販售之「HSMP美豐胸挺系列-完美D計畫」產品為健康食品,核其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被告清菌光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告甲○○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始得對外公開廣告宣稱係屬健康食品,此一規範係為保障國民健康,避免偽劣食品魚目混珠,訛詐大眾,詎被告為在網路上販售其健康食品以謀利,竟罔顧上開規定,規避法定程序而為本件犯行,實屬可議,兼衡其有恐嚇前科之素行,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又被告甲○○本案犯罪之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被告等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28號
97年度偵字第5871號
被 告 清菌光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清菌光奈米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永和市○○路○段147號3樓之9,下稱清菌光公司)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明知清菌光公司所銷售之「HSMP美豐胸挺系列-完美D計畫」產品,並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許可為健康食品,竟自民國95年6、7月間起至95年12月18日止,在清菌光公司網站(http://www.cjknano.com)網頁上刊載:「CJK-HSMP美豐胸挺系列產品、美麗女人驚豔豐挺的新選擇、升級 D計畫波濤洶湧非夢事、完美女人登峰造極更加圓滿」、「產品成份:大豆異黃酮、淮山、葛根、黃耆、荳蔻..等」、「重要認證:ISO 9001品保合格認證製造廠、食品GMP生物科技認證製造廠、HACCP國際衛生管制認證『HACCP 是世界各國普遍認定最佳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統』、檢驗報告:不含208 種西藥成分」、「....經檢驗結果證實,奈米細微化技術製造的粉末,它的超細微、高能量、高吸收率、高溶出率與有效成分皆遠高於市面上所有產品,粒子變更小、分子能量因而更加強大、穿透力更好、更易於人體吸收、營養成分 100%充分釋出」等內容之廣告,向不特定消費者宣稱「HSMP美豐胸挺系列-完美D計畫」為健康食品,具有特定之豐胸功效。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之供述;
㈡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6年7月10 日北衛藥字第0960062426號函、臺北縣政府96年6月11日北府衛藥字第0960050104號函、清菌光公司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1條第1項之罪嫌;
被告清菌光公司請依同法第26條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 正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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