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4256,200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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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献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甲○○」應更正為「黃献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甲○○」,顯係「黃献章」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黃献章」。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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