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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六六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萬倖妍(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50 號傳鉅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傳鉅公司)、傳資通信有限公司(下稱傳資公司)之負責人;
劉昌鍍、蔡秀足(均已結)分別係九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九強公司)、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致公司)之負責人;
甲○○係鴻誌有限公司(下稱鴻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一)於民國92、93年間,甲○○與田樹棟(另案判決)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九強公司、奇致公司並未實際向傳鉅公司、傳資公司、諾比得公司進貨,竟向萬家瑛及陳芳德分別取得傳鉅公司、傳資公司、諾比得等公司之不實發票(詳細發票數量、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供九強公司、奇致公司充當進貨憑證,再由劉昌鍍持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作為九強、奇致二家公司進項扣抵,幫助九強公司、奇致公司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該期間之營業稅(起訴書誤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為724103元、849292元。
(二)另於92年1 至9 月間,甲○○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其所擔任負責人之鴻誌公司並無實際向傳鉅公司進貨之事實,竟由萬家瑛開立不實之傳鉅公司發票計24張,金額共為0000000 元(詳附表二),供鴻誌公司虛報進項,而接續將此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登載於該段期間內鴻誌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以供扣抵銷項稅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鴻誌公司該期間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藉以逃漏鴻誌公司該期間之營業稅共470978元。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劉昌鍍、蔡秀足、萬倖妍之供述。
(三)證人田樹棟、馬振民、葉俊宏、馬永勳、楊福順之證述。
(四)和解書、說明書、財稅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傳鉅公司彰化銀行光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比較關於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等規定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至關於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部分,則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即可。
四、查鴻誌公司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公司以上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係該當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該條處徒刑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適用於被告甲○○。
是核被告甲○○事實(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事實(二)所為,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47條第1款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起訴書贅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並漏載稅捐稽徵法第41條、47條第1款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業經公訴人補充更正,應予敘明。
被告就事實(一)之犯行,與田樹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且先後多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甲○○所犯上開二罪間,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為損及稅捐核課之公平及正確性,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另考量本件逃漏稅之程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能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本件犯罪之時間為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1、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 傳資通信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得之 發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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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開立年月日│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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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年7月間 │AU00000000│ 781,291元│ 39,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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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年7月間 │AU00000000│ 599,988元│ 29,999元│
├─┼─────┼─────┼──────┼─────┤
│ 3│93年7月間 │AU00000000│ 497,990元│ 24,000元│
├─┼─────┼─────┼──────┼─────┤
│ 4│93年7月間 │AU00000000│ 680,183元│ 34,009元│
├─┼─────┼─────┼──────┼─────┤
│ 5│93年7月間 │AU00000000│ 460,981元│ 23,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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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3,002,433元│ 150,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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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 諾得比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 方)取得之發票如下:
┌─┬─────┬─────┬──────┬─────┐
│編│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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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年11月間│WU00000000│ 866,250元│ 43,313元│
├─┼─────┼─────┼──────┼─────┤
│ 2│92年12月間│WU00000000│ 832,500元│ 41,625元│
├─┼─────┼─────┼──────┼─────┤
│ 3│93年1月間 │XU00000000│ 625,000元│ 31,250元│
├─┼─────┼─────┼──────┼─────┤
│ 4│93年1月間 │XU00000000│ 687,500元│ 3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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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3年1月間 │XU00000000│ 750,000元│ 37,500元│
├─┼─────┼─────┼──────┼─────┤
│ 6│93年1月間 │XU00000000│ 650,000元│ 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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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3年1月間 │XU00000000│ 712,500元│ 3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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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3年1月間 │XU00000000│ 700,000元│ 35,000元│
├─┼─────┼─────┼──────┼─────┤
│ 9│93年1月間 │XU00000000│ 668,750元│ 33,438元│
├─┴─────┴─────┼──────┼─────┤
│ 合 計 │ 6,492,500元│ 324,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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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奇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 傳鉅通訊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 得之發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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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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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年5月間 │TU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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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年5月間 │TU00000000│ 192,000元│ 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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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年5月間 │TU00000000│ 168,000元│ 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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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年6月間 │TU00000000│ 432,000元│ 2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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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2年6月間 │TU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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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2年6月間 │TU00000000│ 468,000元│ 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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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2年7月間 │UU00000000│ 336,000元│ 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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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2年7月間 │UU00000000│ 360,000元│ 18,000元│
├─┼─────┼─────┼──────┼─────┤
│ 9│92年7月間 │UU00000000│ 216,000元│ 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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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年7月間 │UU00000000│ 288,000元│ 1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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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年11月間│WU00000000│ 498,315元│ 24,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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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年11月間│WU00000000│ 501,900元│ 25,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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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年12月間│WU00000000│ 446,000元│ 22,300元│
├─┼─────┼─────┼──────┼─────┤
│14│92年12月間│WU00000000│ 597,500元│ 29,875元│
├─┼─────┼─────┼──────┼─────┤
│15│92年12月間│WU00000000│ 440,350元│ 22,018元│
├─┼─────┼─────┼──────┼─────┤
│16│93年1月間 │XU00000000│ 690,305元│ 34,515元│
├─┼─────┼─────┼──────┼─────┤
│17│93年1月間 │XU00000000│ 626,205元│ 31,310元│
├─┼─────┼─────┼──────┼─────┤
│18│93年1月間 │XU00000000│ 690,305元│ 34,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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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7,490,880元│ 374,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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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九強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傳資 通信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得之發票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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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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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年11月間│WU00000000│ 656,250元│ 32,813元 │
├─┼─────┼─────┼──────┼─────┤
│ 2│92年11月間│WU00000000│ 656,250元│ 32,813元 │
├─┴─────┴─────┼──────┼─────┤
│ 合 計 │ 1,312,500元│ 65,626元 │
└─────────────┴──────┴─────┘
5、九強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傳鉅 通訊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取得之 發票如下:
┌─┬─────┬─────┬──────┬─────┐
│編│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92年8月間 │UU00000000│ 480,000元│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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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年8月間 │UU00000000│ 480,000元│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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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年8月間 │UU00000000│ 540,000元│ 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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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年9月間 │VU00000000│ 548,114元│ 27,406元│
├─┼─────┼─────┼──────┼─────┤
│ 5│92年9月間 │VU00000000│ 476,000元│ 23,800元│
├─┼─────┼─────┼──────┼─────┤
│ 6│92年9月間 │VU00000000│ 476,000元│ 23,800元│
├─┼─────┼─────┼──────┼─────┤
│ 7│92年10月間│VU00000000│ 900,830元│ 45,042元│
├─┼─────┼─────┼──────┼─────┤
│ 8│92年10月間│VU00000000│ 447,440元│ 22,372元│
├─┼─────┼─────┼──────┼─────┤
│ 9│92年10月間│VU00000000│ 452,200元│ 22,610元│
├─┼─────┼─────┼──────┼─────┤
│10│92年11月間│WU00000000│ 688,800元│ 34,440元│
├─┼─────┼─────┼──────┼─────┤
│11│92年12月間│WU00000000│ 485,000元│ 24,250元│
├─┼─────┼─────┼──────┼─────┤
│12│92年12月間│WU00000000│ 445,000元│ 22,250元│
├─┼─────┼─────┼──────┼─────┤
│13│92年12月間│WU00000000│ 284,540元│ 14,227元│
├─┼─────┼─────┼──────┼─────┤
│14│92年12月間│WU00000000│ 285,514元│ 14,276元│
├─┼─────┼─────┼──────┼─────┤
│15│93年1月間 │XU00000000│ 803,712元│ 40,186元│
├─┼─────┼─────┼──────┼─────┤
│16│93年1月間 │XU00000000│ 788,920元│ 39,446元│
├─┼─────┼─────┼──────┼─────┤
│17│93年1月間 │XU00000000│ 808,643元│ 40,432元│
├─┼─────┼─────┼──────┼─────┤
│18│93年1月間 │XU00000000│ 798,782元│ 39,939元│
├─┴─────┴─────┼──────┼─────┤
│ 合 計 │10,189,495元│ 509,476元│
└─────────────┴──────┴─────┘
6、九強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買方)向諾得 比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賣方) 取得之發票如下:
┌─┬─────┬─────┬──────┬─────┐
│編│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1│92年12月間│WU00000000│ 993,750元│ 49,688元│
├─┼─────┼─────┼──────┼─────┤
│ 2│92年12月間│WU00000000│ 1,000,000元│ 50,000元│
├─┼─────┼─────┼──────┼─────┤
│ 3│92年12月間│WU00000000│ 986,250元│ 49,313元│
├─┴─────┴─────┼──────┼─────┤
│ 合 計 │ 2,980,000元│ 149,001元│
└─────────────┴──────┴─────┘
附表二:
鴻誌公司向傳鉅公司取得之發票如下:
┌─┬─────┬─────┬──────┬─────┐
│編│開立年月日│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92年1月間 │RU00000000│ 292,000元│ 14,600元│
├─┼─────┼─────┼──────┼─────┤
│ 2│92年1月間 │RU00000000│ 292,000元│ 14,600元│
├─┼─────┼─────┼──────┼─────┤
│ 3│92年1月間 │RU00000000│ 292,000元│ 14,600元│
├─┼─────┼─────┼──────┼─────┤
│ 4│92年1月間 │RU00000000│ 109,500元│ 5,475元│
├─┼─────┼─────┼──────┼─────┤
│ 5│92年3月間 │SU00000000│ 747,500元│ 37,375元│
├─┼─────┼─────┼──────┼─────┤
│ 6│92年3月間 │SU00000000│ 735,000元│ 36,750元│
├─┼─────┼─────┼──────┼─────┤
│ 7│92年3月間 │SU00000000│ 585,000元│ 29,250元│
├─┼─────┼─────┼──────┼─────┤
│ 8│92年3月間 │SU00000000│ 277,500元│ 13,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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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2年3月間 │SU00000000│ 857,500元│ 42,875元│
├─┼─────┼─────┼──────┼─────┤
│10│92年5月間 │TU00000000│ 193,900元│ 9,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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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年5月間 │TU00000000│ 450,000元│ 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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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年5月間 │TU00000000│ 480,000元│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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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年5月間 │TU00000000│ 224,400元│ 1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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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年5月間 │TU00000000│ 225,600元│ 11,280元│
├─┼─────┼─────┼──────┼─────┤
│15│92年6月間 │TU00000000│ 480,000元│ 24,000元│
├─┼─────┼─────┼──────┼─────┤
│16│92年6月間 │TU00000000│ 320,950元│ 16,048元│
├─┼─────┼─────┼──────┼─────┤
│17│92年6月間 │TU00000000│ 106,000元│ 5,300元│
├─┼─────┼─────┼──────┼─────┤
│18│92年7月間 │UU00000000│ 593,400元│ 29,670元│
├─┼─────┼─────┼──────┼─────┤
│19│92年7月間 │UU00000000│ 407,000元│ 20,350元│
├─┼─────┼─────┼──────┼─────┤
│20│92年8月間 │UU00000000│ 492,280元│ 24,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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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年8月間 │UU00000000│ 222,000元│ 1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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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年8月間 │UU00000000│ 36,000元│ 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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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年9月間 │VU00000000│ 684,000元│ 3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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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年9月間 │VU00000000│ 316,028元│ 15,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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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9,419,558元│ 470,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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