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150,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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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9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肆支均沒收。

又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欲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上開鑰匙4 支,均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本院認定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306條、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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