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324,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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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冒名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民國97年2 月2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通知書、調查筆錄、口卡片上「甲○○」之署名計玖枚及指印計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21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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