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簡,650,2008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6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 75 號就本院97年簡字第65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 日下午3 時1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林美萍
通解委員 葉名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和解成立內容: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就分別於民國96年7月19日及同年月20內的傳真至其胞妹乙○○處之傳真內容(如本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2861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造成兩造彼此之誤會,深感歉意,並當場向原告表示道歉意思。

二、原告當場具狀撤回本院97年度簡字第650號被告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如撤回狀)。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林美萍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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