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501,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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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
字第九○六一號、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六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毛重貳點壹貳伍公克)、貳包(驗餘淨重壹點伍肆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一號、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九○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六號被告郭子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經查:前開案件中所扣押之甲基安非他命五包(總毛重四點一七公克),經送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前開經查扣之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三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共計二點一四公克,因鑑驗使用○點○一五公克,驗餘毛重為二點一二五公克,有該單位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出具之CH/二○○七/八一三九六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憑。

又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粉塊二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二點○三○○公克(含二袋二標籤),淨重一點五五○○公克,取樣○點○○○六公克,餘重一點五四九四公克,有該單位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九七○一七○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無疑。

至被告郭子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存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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